乔锋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7 19:30:27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以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向证券法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 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法务部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 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债权、债务重组;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或虽未达到下列标准但可能对公司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以信息报送单位的报表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或虽未达到以下标准但可能对公司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公司
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事件: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增资、减资(含回购)、合并、分立;
1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
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
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证券法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 露单位,负责向证券法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证券法务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 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法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
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
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