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7 18:11:08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5-054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部审计
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目标实现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罚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相关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董事长批准,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回顾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三)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为原则,确定重点审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生产与仓储、货币资金、投资与融资管理、工薪与人事管理。
(五)每年年末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公司的财务核算、评价财务基础工作。
(六)复核公司季报、半年报、年度财务报告。
(七)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九)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机构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和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审计部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通知应于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送达被
审计组织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部门应该在结束现场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发送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征求意见。
(二)初稿征求意见: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初稿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解释并反馈至审计部门。
(三)审计报告终稿: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终稿。
第十九条 下达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复议及执行: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对正式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 2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列明理由。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执行复审。如无异议,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或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并承担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因被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奖励:
(一)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
显著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三)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公司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惩罚:
(一)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