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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鸿远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7:55:53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29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
事会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取消监事会主席职
务,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生。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生及变更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 定代表人。
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代表人追偿。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程师等。 总工程师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企业,有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发展企业,有益员工,服务社员工,服务社会,报效祖国”为宗旨,坚持科技 会,报效祖国”为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振创新,振兴实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实守 兴实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实守信,用户信,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 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供优质服务,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 务,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获取回报,获取回报,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为社会创造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国家贡献力量,依据有关法 价值,为国家贡献力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
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主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108.0892 万股,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108.0892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108.0892 万股,无其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108.0892 万
他种类股票。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程序办理。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注销。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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