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医疗: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7 17:01:23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
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子女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
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三) 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
性;
(六)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和本人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
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
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
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