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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医疗: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6-17 17:01:23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anyou Medical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并可视情况设若干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 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总裁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
邮件或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
为出席。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五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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