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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6:56:21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17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卢楚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本次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9、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98,479,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4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7,198,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0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1,281,28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8%。
参加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8 人,代表股份1,281,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银行授信事项及担保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135,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1%;
反对 322,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5%;弃权 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842%;反对 322,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90%;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8%。
(2)《关于变更银行授信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135,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1%;
反对 322,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5%;弃权 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842%;反对 322,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90%;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8%。
(3)《关于肇庆鸿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57,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7%;
反对 34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3%;弃权 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10%;反对 34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29%;弃权 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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