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6 20:43:16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一定的税务、财务及会计知识;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四)诚实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层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以上事项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除外;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业
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会签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七)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
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作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
临时会议。不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形成的纪要具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应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总经理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
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人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微信回复等方式发送书面表决票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
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