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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16 20:42:44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由发起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由发起人阿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人阿拉山口市雅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科 拉山口市雅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科盈投资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宇鑫、新余禧瑞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张宇鑫、新余禧瑞投资管理有限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在原雅本化学(苏州) 公司分别以其在原雅本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的有限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设立 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时股本总额为 6,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上述 6,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具体构 元。上述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
成如下表所示:…… 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6,330.9471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6,330.9471 万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6,330.9471 股,
其他类别股 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购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标的。 的。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其所持本公司股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所持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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