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6 20:24:38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
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会选举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
体工作。
第 三 章 职 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四 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会议审议
是主要的议事形式,包含电子通信方式。重大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
方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
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和表决票表决,传阅审议采用电子通信表决
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传真、邮件等)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必须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
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送达各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
紧急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
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
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证券部。
第十八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
表决权。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
字。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十年。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
公司证券部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
工作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五 章 审 计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工 作 规 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
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机构的事前沟通
1、沟通人员及形式:采用会议审议的议事形式,包含电子通信方
式。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审计委员会委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年审项目核心人员、财务总监或公司财务中心年审负责人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或列席。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后列席相关讨论。审计委员
会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参加沟通会议。
2、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
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
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并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
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
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
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
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