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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6 18:40: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胜科纳米(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朝前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074,53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394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均为截
至 2025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1,530,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4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544,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8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33,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 ;反对 31,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 8,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5,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 ;反对 36,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 2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5,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54,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 4,3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932,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8%;反对 62,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4,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晓旻、李晓东、苏州禾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鸢翔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胜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胜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77,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8%;反对 62,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弃权 4,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5、 《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07,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 ;反对 62,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 4,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77,6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62,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9%;弃权 4,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6、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5,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 ;反对 40,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 18,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85,5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反对 40,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弃权 18,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7、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3,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 ;反对 56,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 4,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4,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 ;反对 55,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弃权 3,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84,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0%;反对 5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 3,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9、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28,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反对 40,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 4,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07,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反对 62,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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