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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传动: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6:59:22

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5-032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现将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以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89,37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截止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937,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893,7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2,171,25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81,528,750.00 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3,49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8,038,750.00 元。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9]000394 号《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分别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
昌分行营业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管理和使用“年产 200 万套高端驱动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103176666666 年产 200 万套高端驱动轴智能制造
许昌分行营业部 生产线项目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1002010150023701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注销)
许昌劳动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798610520 年产 200 万套高端驱动轴智能制造
许昌魏都支行 生产线项目(本次新增)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6410078801100004008 年产 200 万套高端驱动轴智能制造
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生产线项目(本次新增)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52188081 年产 200 万套高端驱动轴智能制造
公司郑州分行 生产线项目(本次新增)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统一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00 万套高端驱动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强、黄俊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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