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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6:57:10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60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傅昌宝、毛新华、姚双燕: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合计金额 9,000 万元。公司
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5 年 4 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傅昌宝、总经理毛新华、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姚双燕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傅昌宝、毛新华、姚双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范运作,切实纠正相关人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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