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佳都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6:3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已对外公布的计划
投入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未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工作。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证券监管机关
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专项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
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
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资金部审核,财务负责人、资金部负责人、总裁(或主管副总裁)、董事长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投项目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
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