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亿阳信通2024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告时间:2025-06-13 18:52:36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德皓函字[2025]00000071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目 录 页 次
一、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报告 1-16
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德皓函字[2025]0000007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于近日下发的《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536号)(以下简称“
工作函”)已收悉,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德皓”或“我们”)作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亿阳信通”)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现就工作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
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净额法结算项目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 0.69 亿元,同比增长 124.27%,
主要系应收以净额法结算的相关款项及应收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所致 。其中,第一名欠款方期末余额 0.24 亿元,款项性质为净额法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及保证金。请公司:(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按净额法结算的客户名称、关联关系 、是否为 2024 年度新增、销 售内容、交易金额、期末应收余额、未结算原因、账期及期后回款情况 ;(二)结合主要交易模式、货物存储及转移安排、货物及价格风险承担情况等 ,说 明公司对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依据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按净额法结算的客户名称、关联关系、是否为 2024 年度新增、销售内容、交易金额、期
末应收余额、未结算原因、账期及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2024 年
是否存 是否 2024 年 净额法
客户名称 在关联 本年 销售内容 产品类 交易金 确认收 期末应收 未结算原因 账期 2025 年
关系 新增 型 额(含 入(不 余额 回款
税额) 含税
额)
北京深蓝迅通 GW 平台建设 信息系 1 年以
科技有限责任 否 是 系统项目 统集成 2,785.09 127.40 1,921.88 与合同条款约定进度相符 内 879.74
公司
联通(海南)
产业互联网有
限公司/联通数 否 否 育种中心信息 信息系 1,401.06 120.11 988.20 与合同条款约定进度相符 1 年以 -
字科技有限公 系统集成项目 统集成 内
司内蒙古自治
区分公司
山西清众科技 智慧城市建设 信息系 已回合同条款约定的 1 年以
股份有限公司 否 是 一期项目 统集成 650.70 89.72 214.70 67%,余款正在催收中, 内 -
略滞后于约定回款进度
长威信息科技 大数据交易平 技术开 1 年以
发展股份有限 否 是 台(一期) 发/服务 84.00 13.21 84.00 与合同条款约定进度相符 内 -
公司
(二)结合主要交易模式、货物存储及转移安排、货物及价格风险承担情况等,说明公司对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从主要交易模式、货物存储及转移安排、货物及价格风险承担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对公司在交易中作为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判断,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会计准则 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
对于外购的软硬件产品,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该采购系独立于公司与客户交易之外的另一项交易;供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
应商将合同约定的软硬件产品交付给公司后,公司对该
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部分产品进行验收后取得商品控制权,而后根据与客户
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工作。
对于需向第三方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
由公司就项目需求、交付内容和工作进度与客户进行沟
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通和协商,并主导供应商开展工作以完成客户的要求。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需进行整体方案设计和实施部 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 署,将外购的软硬件与其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专业技 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 术服务进行整合,将整合后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完成
产出转让给客户 销售,即整合产出构成了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由公司负责产品交付及售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 后服务,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且公司
要责任 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人,包括工期延误、项 目质量、设
计制作全过程的违约责任。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在公司完成验收/签收确认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 后,在客户对公司合同履约情况验收前,相关存货风险
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由公司承担,即满足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
的存货风险。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 公司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独立定价权,公司向客户
的价格 提出解决方案和商务报价;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向供应商
采购商品,采购价格根据具体询价、谈判确定。
对于外购的软硬件产品,公司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客
户未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约定公司的采购选择和安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排。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可独立做出外购服务的采
购选择和安排,包 括供应商选择、采 购服务内容、价格、
结算条款等。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对确认收入的项目是否符合上述判断依据从而确定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身份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若 对于上述判断依据均不符合,或者虽然部分符合但基于交易实质等相关事实,公 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项目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客户名称 主要销售内容 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过程
该项目的软件和硬件的主要供应商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
司,为北京深蓝下游用户(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控股子
北京深蓝迅通科技 GW 平台建设系 公司,且北京锐安软硬件产品在该项目中占比较高,鉴于
有限责任公司 统项目 上述原因,该项目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可能性无法完
全消除,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项目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
处理。
联通(海南)产业互
联网有限公司/联通 该项目的软硬件均为外采,公司对相关的软硬件提供重大
育种中心信息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整合服务的证据提供不充分,基于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