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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7:33:44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3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通知,获悉其所
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将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 10 时
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
开拍卖。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将被司 占其所 占剔除回 是否为限
股东 或第一大股东及法拍卖股份 持股份 购股份后 售股及限 公开拍卖时间 拍卖人 原因
名称 其一致行动人 数量(股) 比例 公司总股 售类型
本比例
张小泉 2025 年 7 月 24 日 10 陕西省西 司法
集团 是 5,500,000 7.55% 3.63% 否 时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 安市中级 裁定
10 时止(延时除外) 人民法院
注:1、“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
购股份数后股本 151,427,676 股计算所得,下同。
2、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将被司法拍
卖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注 2 累计将被拍卖股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
(股) 份数量(股) 持股份比例 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小泉集团 72,800,000 48.08% 5,500,000 7.55% 3.63%
杭州嵘泉投资合伙 15,162,400 10.01% 0 0.00% 0.00%
企业(有限合伙)
张木兰 1,400,000 0.92% 0 0.00% 0.00%
合计 89,362,400 59.01% 5,500,000 6.15% 3.63%
注:1、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 72,800,000 股股份中,28,756,291 股股份已完成司法竞
拍,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亦未完成过户登记。
2、“持股比例”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股本 151,427,676 股计算所得。
三、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原因
张小泉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 5,500,000 股股份为其与西安市新皝璞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因债务逾期,西安市新皝璞商贸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了上述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2025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025 年 6 月 10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述股份。
四、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1055)5,500,000 股(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2、拍卖价格:实际起拍价以起拍日 2025 年 7 月 24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价乘以拍卖总股数的 75%确定。目前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外公示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3、拍卖时间:2025 年 7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 10 时止(延时
除外)。
4、本次股份拍卖事项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司法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持有公司 72,800,000 股股
将被司法拍卖的 5,500,000 股股份最终成交并完成过户登记,以及已完成司法竞拍的 28,756,291 股股份经法院裁定并完成过户登记后,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可能由 72,800,000 股减少至 38,543,709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 48.08%降至 25.45%;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可能由 89,362,400 股减少至 55,106,109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 59.01%降至 36.39%,本次股份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存在的大额债务逾期、因债务问题涉及的诉讼及仲裁、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
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相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公司/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已完成竞拍的股份数量为31,956,291 股,累计将被司法拍卖股份数量为 5,500,000 股,合计占其锁定期满时所持公司 7,600 万股股份的 49.28%。上述司法拍卖股份权益发生变动时,张小泉集团被动减持的股份数量,及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通过张小泉集团间接持有的上市股份被动减持数量均将超过其在上述承诺中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5%的减持额度限制,从而导致张小泉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被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中“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的承诺内容。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 7.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上述受让方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张小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继续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8、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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