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和商管: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及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6:30:09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管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及同步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二、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经董事会 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经董
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它人员。 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它人
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是: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自有资金投(除经纪)、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物业管理、品牌策划、停车场(库)经 物业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营管理,健身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停车场服务;健身休闲活动;通用设备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
动】。 交通设施维修;通讯设备修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25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250 万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47,250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47,25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