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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6:28:35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0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7 号)核准,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 2,309 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7,076,7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6,905,5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0,171,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43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轨道交通虚拟仿真实训系 11,833.25 11,553.25
统技术改造项目
2 研发中心项目 5,078.87 4,798.87
3 安全作业仿真产业化项目 10,013.00 9,665.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合计 34,925.12 34,017.12
1、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注销。
2、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安全作业仿真产业化项目” 并将该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轨道交通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基于职教垂类大模型的 AI 职教平台建设项目”。
4、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北京捷安申谋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基于职教垂类大模型的 AI 职教平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北京捷安申谋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实施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基于职教垂类
郑州捷安高科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101014202001008 大模型的 AI 职
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原路支行 教平台建设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1010142020010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职教垂类大模型的 AI 职教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凯、孙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4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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