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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5:50:44

证券代码:301552 证券简称:科力装备 公告编号:2025-016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 2024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的权益分派方案已
经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至 9,520 万元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因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的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0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20万
元。 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8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普通股。 9,52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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