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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6-12 20:39:59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对象”、“持有人”、“份额持有人”)盈亏自
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55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75.00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950.9223 万股的 0.25%。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两批解锁,锁定期最长 24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标的股票的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以 2022-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解锁期 考核年度 为基准,营业收入增长率(A) 基准,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7% 10% 30% 60%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15% 20% 40% 7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100%
A An≤A<Am X1=20%*(A-An)/(Am-An)+80%
A<An X1=0
B≥Bm X2=100%
B Bn≤B<Bm X2=20%*(B-Bn)/(Bm-Bn)+80%
B<Bn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X 取 X1和 X2的孰高值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上述各解锁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完成度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未完全达标而未能归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公司激励要求确定考评结果,并依据考评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例。
持有人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60% 0%
持有人当年可归属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份额×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年实际可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的,未达到归属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该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出售后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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