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会计核算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20:08:41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已颁布的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全资、控股)、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明确会计责任,更好地维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四条 会计制度
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 年实施新企
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准则,并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年度结账
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和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六条 记账本位币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记账方法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八条 记账基础与计价原则
公司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按照历史成本计价。
第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附注中说明。各分、子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坚持谨慎性原则,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第四章 会计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 1 名,在董事会或总经理的
授权下,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照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编制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拟定公司各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检查。
4.参与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定并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6.负责公司运营资金的筹措、调配和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7.审查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生产、销售、采购、劳动工资、技改、设备检修等项目的资金收支计划,平衡使用资金。
8.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统一聘任、委派、管理。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工作的管理、核算、监督、指导部门,设财务部经理 1 名,合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财务部的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2.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公司各种费用的审核及报销工作,进行成本、费
用控制管理。
4.按时完成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制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并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5.负责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6.组织指导公司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7.协调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纳税申报,依法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8.负责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计岗位设置
公司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为: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主管、出纳、材料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岗位。
根据公司业务规模,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方式进行管理,但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进行监交。
2.分、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派人会同监交。
3.财务总监工作调动或离职时,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移交的其他事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会计要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进行确认、计量。
第一节 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存货等。公司的各项流动资产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应按开户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调节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原则:
1.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并进行明细核算。
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4.公司财务部每月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进行核对,超过二个月以上的款项及时与经办人进行核对或进行函证确认。
在半年末和年末对应收入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提取坏账准备。
对于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根据管理权限报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
计处理方法公司按照欠款人类型和初始确认日期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估计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1.其他组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应收款项,公司判断不存在预期信用损失,不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2.账龄组合:除其他组合外客户的应收账款。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 10%
2-3 年 30%
3 年以上 100%
注:合并范围内不计提坏账准备
3.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项。
4.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5.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2.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