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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20:08:41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文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应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
和第八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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