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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中国巨石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2 19:45:41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5-04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 19 项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
[1998]54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1998]54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统一社会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用代码 91330000710924531U。 91330000710924531U。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理、财务负责人。 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
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
益,承担社会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民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股总数为 21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 总数为 21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发行 14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行 14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总数的 66.67%,其中中国新型建筑材料 数的 66.67%,其中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
公司以资产认购 7935 万股,占股本总额 司以资产认购 793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的 37.79%;浙江桐乡振石股份有限公司 37.79%;浙江桐乡振石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资产认购 46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资产认购 46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2.26%;江苏永联集团公司以资产认购 22.26%;江苏永联集团公司以资产认购
89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24%;中国建 89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24%;中国建
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以现金认购 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以现金认购
5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38%。 5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38%。发起人
其中:发起人股东中国新型建筑材 出资均到位。
料公司(已于 2009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 其中:发起人股东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所持 司(已于 2009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中国
公司 37.79%的股份转让给北新建材(集 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所持公司团)有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 37.79%的股份转让给北新建材(集团)公司又将所持公司37.79%的股份转让给 有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 又将所持公司37.79%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已于 2005 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建筑年3月28日改制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 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已于 2005 年 3司)持有公司 40.17%的股份;江苏永联 月 28 日改制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已将所持公司 4.24%的股份转 持有公司 40.17%的股份;江苏永联集团让给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桐 公司已将所持公司 4.24%的股份转让给
乡振石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8 年 7 月 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桐乡振
23 日更名为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石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建材股 更名为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6.15%的股份;振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建材股份有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04%的 限公司持有公司 36.15%的股份;振石控股份;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持有公 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04%的股
司 3.81%的股份。 份;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81%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0,313.6728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 400,313.6728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
面值一元。 面值一元。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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