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19:44:4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公司整体利益,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
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见会 ;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解答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
露 的 信 息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
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论
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
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
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证券事务部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
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
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
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公共
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
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
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见附件一)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
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
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
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