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19:44:27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
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
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
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财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 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款所称“关联方”是指:
(1) 公司参股公司;
(2)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
或其他组织以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
(4)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款第(3)、(4)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 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其他重大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