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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2 17:02:3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8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恒勃股份、公司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5 年激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有效期 指 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
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
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88 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勃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恒勃股份的股票,与恒勃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5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5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恒勃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恒勃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提供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向公司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80498777Y”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780498777Y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1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书忠
注册资本 10,338.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5 年 10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园林机械、塑
经营范围 料制品、橡胶制品、制冷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
口;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为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监许可〔2023〕528 号”《关于同意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以及公司在深交所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588.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恒勃股份”、证券代码为“30122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票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5]4026 号”《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4423 号”《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规性
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一章,分别为“第一章 释义”、“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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