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6-12 15:38:10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编制。东方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方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方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宏发科技”)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1 年 10月 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宏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开发行了 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
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00 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含税)为人民币 32,583,350.60 元,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人民币 30,739,009.99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9,260,990.01 元。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11 月 3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33 号”验证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 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宏发转债,债券代码:110082。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21 年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发行数量为 2,000 万张。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 6 年,即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T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7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付息)。
(六)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
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
(2021 年 10 月 28 日,T 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
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债发行首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11 月 3 日,T+4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 年 10 月 27 日)止,即 2022
年 5 月 3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7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 A 股股份。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72.2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
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金额,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