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20:41:31
证券代码:002762 证券简称:*ST金比 公告编号:2025-031号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元一成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一成物”)对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并完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元一成物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珂如女士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元一成物暂无向公司注入资产的计划。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先生(以下简称“甲
方一”)、林若文女士(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元一成物(即“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林浩亮先生拟向元一成物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134,8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林若文女士拟向元一成物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950,4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林浩亮先生和林若文女士本次合计转让股份 47,085,3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0%(以下称“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7.34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45,606,285.50 元。
同日,林浩亮先生和林若文女士与元一成物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甲方一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除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以外剩余的 72,494,06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48%)所对应的表决权;甲方二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除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以外剩余的 68,936,61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47%)所对应的表决权。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元一成物(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13.30%的股份,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改组董事会,乙方推荐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乙方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甲方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自然年度内,甲方应将其所持标的公司 52,041,67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14.70%,其中包括甲方一持有的 26,675,348 股,甲方二持有的 25,366,327 股)转让给乙方(以下称“第二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此次股份转让以下称“第二次股份转让”。具体的股份转让价格及其他协议条款以届时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不低于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大宗交易价格的下限。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如果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亿元,由违约方在违约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到守约方指定账户。
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元一成物(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 28%的股份,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然由乙方推荐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乙方实际控制人仍然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林浩亮先生和林若文女士与元一成物股份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数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
(股)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林浩亮 96,628,899 27.29% 96,628,899 27.29% 72,494,061 20.48% 0 0
林若文 91,887,098 25.95% 91,887,098 25.95% 68,936,611 19.47% 0 0
转让方合 188,515,997 53.24% 188,515,997 53.24% 141,430,672 39.95% 0 0
计
元一成物 0 0 0 0 47,085,325 13.30% 47,085,325 13.30%
注: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内容,本表中比例均按照公司总股本来计算,即
以公司总股本 354,025,000 股为基准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元一成物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珂如女士将成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林浩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姓名:林若文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元一成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EF5QB71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 1 号楼 904F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扩印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一成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杭州余杭元如信息技术服务合伙企业 3,000.00 30.00%
(有限合伙)
2 上海元一化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30.00%
3 上海元一盘铭信息科技服务合伙企业 2,000.00 20.00%
(有限合伙)
4 上海斗望科技工作室 1,000.00 10.00%
5 湖州市元春信息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 1,000.00 10.00%
限合伙)
合计 10,000.00 1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一成物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实际控制人:陈珂如女士为元一成物法定代表人。
转让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元一成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甲方一:林浩亮 甲方二:林若文
乙方(受让方):上海元一成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有关本次股份转让合作(请详见本公告“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
情况”)
第二条 第一次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47,085,325 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0% ),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其中,甲方一拟转
让 24,134,838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82%;甲方二拟转让 22,950,487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
2.2 经协商,各方同意,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7.34 元(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元”、“万元”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 币元、万元);转让价款总额为 345,606,285.50 元(大写:叁亿肆仟伍佰陆 拾万零陆仟贰佰捌拾伍元伍角正),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款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转让数量(股) 转让价款(元)
1 甲方一 24,134,838 177,149,710.92
2 甲方二 22,950,487 168,456,574.58
合计 47,085,325 345,606,285.50
本协议约定之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包含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全
部权益,包括与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 提案权、收益权等目标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
切权利和权益。如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 上市公司发生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转让价格、转
让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但转让比例、转让价款总额不变。
2.3 自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完成之日起,甲方一无条件且不可
撤销地放弃其所持除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以外剩余的72,494,061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8%)所对应的表决权。
自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完成之日起,甲方二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地放弃其所持除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以外剩余的68,936,611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7%)所对应的表决权。
2.4 甲方确认并承诺,自第一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