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20:15:54
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5-022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 608 号比音勒芬商业办公楼 8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2 人,代表股份 283,740,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241,9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4 人,代表股份 41,787,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2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9 人,代表股份42,021,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23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4 人,代表股份 41,787,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22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9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8 %;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弃权 15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4,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89%;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608%;弃权 15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7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7 %;反对 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弃权 1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5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80%;反对 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539%;弃权 1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95,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9 %;反对 4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 1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5%;反对 4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703%;弃权 1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84,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 %;反对 6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 1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6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24%;反对 6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733%;弃权 1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4%。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61,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4 %;反对 6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0%;弃权 1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43,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92%;反对 6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03%;弃权 1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5%。
5.02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44,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5 %;反对 6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4%;弃权 2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2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94%;反对 6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437%;弃权 2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04,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6 %;反对 6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8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2%;反对 6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456%;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0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3 %;反对 5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8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6%;反对 5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112%;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曲艺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