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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9:34:39

证券代码:603811 证券简称:诚意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7 - 2025/6/18 2025/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 751,305,084.94 元。拟以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时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证券账户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327,304,320 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9,618,79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317,685,52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421,38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扣除股份回购证券账户专户已
回购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公司本次仅派发现金红利,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按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17,685,524×0.25÷327,304,320≈0.24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7 - 2025/6/18 2025/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及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颜贻意先生及股东柯泽慧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21-33283295
特此公告。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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