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高能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9:08:19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减持指引》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减持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为以上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与披露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减持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累计到次年,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前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