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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环境:高能环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9:08:27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于上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在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及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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