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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8:43:3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决策程序......5
第五章 议事细则......6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符合资格的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九)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有权进行撤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有关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有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参会委员应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公司。
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其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
头表决不一致时,审计委员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不利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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