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利润分配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关于拟修订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
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以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
配总额及其来源。
第五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
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八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十条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
形。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权益分派。公司拟实
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
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
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
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将遵循“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的原则,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
案。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
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权益分派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
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
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四) 权益分派方案
权益分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在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
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
整原则;
2. 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以当年已实施的
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
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3. 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送转股后将摊薄每股收
益、分派方案预计实施计划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
项。
(五)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六)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 70%;
4.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
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
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七) 现金分红比例与顺序:
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 3 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