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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邦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
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 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
(三)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
具备的专业知识;
(五) 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
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下列职权:
(一) 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
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
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
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北交所
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
券管理部门及北交所反映情况。
(五)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
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 负责公司咨询业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
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 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
门、北交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
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
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董
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 出现《上市规则》第 4.2.24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
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
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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