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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7:59:04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5-035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每股转增0.2股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5/6/17 2025/6/18 2025/6/18 2025/6/18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2 股。如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08,148,221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493,040 股后,可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 205,655,181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1,413,795.2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合计转增 41,131,03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49,279,25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5,655,181×0.25)÷208,148,221≈0.2470 元(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05,655,181×0.2)÷208,148,221≈0.1976(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70)÷(1+0.1976)=(前收盘价
格-0.2470)÷1.1976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5/6/17 2025/6/18 2025/6/18 2025/6/1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25 元;对于持股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25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6,932,238 1,386,448 8,318,68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01,215,983 39,744,588 240,960,571
1、 A 股 201,215,983 39,744,588 240,960,571
三、股份总数 208,148,221 41,131,036 249,279,257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49,279,257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3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5800703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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