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7:56:56
证券代码:688072 证券简称:拓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18 2025/6/19 2025/6/19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79,729,118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267,894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配的股本数为 278,461,22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75,184,530.4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7 元,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8,461,224×0.27)÷279,729,118≈0.268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268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18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CHIANG CHIEN及吕光泉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7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188000-8089
特此公告。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