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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6:27:24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李学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年龄原因,李学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李安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李安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及副董事长职务,继续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专门委员会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李安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李学峰先生为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安东先生,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变更公司总经理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李润生先生(简历详
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李润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辞职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朱洪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洪升先生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洪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54,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李文海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身体原因,李文海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李文海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李文海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文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08,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
李文海先生和朱洪升先生辞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朱洪升先生和李文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董事会谨代表全体员工向朱洪升先生和李文海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四、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润生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经审阅,李润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李润生先生简历
李润生,男,1996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公司办公室文员;2020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2024 年 12 月至今,任山东华沙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润生先生不存在以下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一情形: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润生先生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润生先生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145,8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与董事李安东先生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润生先生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在公司担任监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润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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