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9:52:49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23080 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1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的董事。
2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3 新增,序号顺延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5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6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7 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票,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形式。
股。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0,040.0727 万股,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9 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根 数为 20,040.0727 万股,均为普
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通股。
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
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10 形式,对购买或购买公司股份的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除外:
1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三)项、第(五)项、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 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