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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6-10 19:05:49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10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
守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或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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