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8:57:37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5-04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或“保证人”)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为全资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天”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8亿元;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智”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情况
(一)2025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泰兴支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0111500006-2025年泰兴(保)字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5,000,0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九天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
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二)2025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1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2025年6月9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四)2025年6月9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合同编号为Ec15064250605000871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江苏华智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A0450642506050011377)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五)2025年6月9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华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
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江苏九天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5,000,0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九天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泰兴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0111500006-2025年泰兴(保)字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二)为东方瑞吉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