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0 18:51:4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
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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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13200007205822566”。本所接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宝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第四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宝通科技的如下保证:宝通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宝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6 月 10 日,宝通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300,5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025 年 6 月 10 日,宝通科技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五、行权安排”的规定,等待期满后,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的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止。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已届满,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3,174,973 份,到期未行权 300,500 份,公司依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 300,5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潘岩平
张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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