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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太: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0 18:10:26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4
第六章 其他事项 ......2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3
第八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及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逻辑清晰、语言浅白、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上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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