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7:51:37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4 号)。公司向
13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1,327,44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59 元/股。该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8,749,669.6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9,763,393.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8,986,276.0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0]第 ZI10721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及开立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消费电子结构件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散热组件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截至本公告日,为便于账户管理,公司办理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公司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布吉支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备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9170188000091869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本次注销
南)工厂建设项目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南)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69274392748 收购阿特斯 49.00% 本次注销
股权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 100000600363812 南)工厂建设项目- 本次注销
散热组件越南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 100000600363823 南)工厂建设项目- 本次注销
消费电子结构件越南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8110301012800746800 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 本次注销
基地改建项目
收购阿特斯 49.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41979957796 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 本次开立
存储和使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77074529057 -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755921098510404 - 已注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 44250100003800002103 - 已注销
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110301012900559715 - 已注销
注:截至2025年6月1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账号:741979957796)
账户余额为 5,949,999.96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1979957796,截止 2025 年 6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收购阿特斯 49.00%股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约为 595 万元,实际以甲方收购阿特斯 49.00%股权项目具体投入为准。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阳、史松祥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的邮箱地址,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