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7:13:56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9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5 年 6 月 10 日
预留期权授予数量:195.00 万份
预留期权授予登记人数:8 人
行权价格:6.45 元/份
股票期权简称:东鹏 JLC3
股票期权代码:037497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和办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披
露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
2、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所列激励对象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意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7.00 元/份调整为 6.70 元/份。
6、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和公司未满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而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859.50 万份。
8、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价格由 6.70 元/份调整为 6.45 元/份。同意向 8 人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195.00
万份,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23 日,行权价格:6.45 元/份。
9、2025 年 5 月 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2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所列激励对象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示
期满后,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具体情况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3 日;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95.00 万份;
3、行权价格:6.4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4、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5、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 人,预留授予数量 195.00 万份,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 占本计划公
职位 权数量(万 期权总数的 告日股本总
份) 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 195.00 7.36% 0.17%
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8 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6、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首次授予部分不超过 60 个月,预留授予部分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行权安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排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期与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期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安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排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4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6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6)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