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程: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21:58:50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5-050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裁定撤诉;
2、公司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1.62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撤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
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 LTD.(以下简称“TIAN CHENG”)
因合同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菲律宾 ENERGY LOGICSPHILIPPINES,INC.(以下简称“ELPI”)公司支付欠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 ELPI 与 TIAN CHENG 签订了《Pasuquin 风电(132 兆瓦)-光伏(100 兆
瓦)风光一体项目之结算协议》,将其对 TIAN CHENG 的风电欠款一并纳入结算
协议范围之内,由此 TIAN CHENG 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3)鲁 02 民初 1142 号),原告 TIAN CHENG 与被告 ELPI 合同纠纷一
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原告 TIAN CHENG 撤回起诉。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7 日、2024 年 9 月 18 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2025
年 3 月 11 日、2025 年 4 月 8 日、2025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
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有新进展的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最新进展。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撤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9 日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 收到应诉通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判决或裁定
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 诉讼请求
号 知书时间 (万元) 进展情况 日期和结果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货款 174849.25 元,并支
青岛科电自动化设备有 付以 174849.2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至实际支付
1 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 城阳区人民 18.17 之日按照 LPR 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依法判令被 一审审理中。 /
2025/4/29 法院 告支付法兰港口返回的运输费、搬运费共计 850 元及仓储占
纠纷案 用费用 6000 元;3.本案的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质保金 91750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具体为:以 367000 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8
日起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83500 元
江苏江能新材料科技有 城阳区人民 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
2 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 2025/4/29 法院 991.70 付清之日止;以 367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 一审审理中。 /
纠纷 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工期延期索赔费用 8647290 元;3.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因维权已支出的阶段性律师费 352178.69 元。4.
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3371550 元;2.请求依
内蒙古艾克斯机电设备 城阳区人民 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185030 元(自 2023 年 5 月 14 日
3 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买 2025/5/9 法院 385.00 起以 22402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审审理中。 /
卖合同纠纷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
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以 337155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
被告实际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派驻境外技术安装人员的差旅费、签证等相关手续费
用、误工费、隔离费用、检测费用共计 243451 元;4.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以上共计
3850031 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合计金额 1394.87 / / /
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受理法 涉案金额
基本情况 涉诉时间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号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