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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9 20:38:43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具
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2 名以上,并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或适用法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拟
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因委员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和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形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通讯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形式。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未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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