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6-09 18:53: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义...... 3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七、发行人的业务...... 1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
二十一、结论意见...... 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01F20251331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移远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移远通信、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移远有限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香港移远 指 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HK CO., LIMITED
新加坡移远 指 QUECTEL IOT TECHNOLOGIES PTE.LTD.
Ikotek USA 指 Ikotek USA, Inc.
Quectel 指 Quectel Technologies Company Limited
Technologies
重要子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
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各级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 指 向境内投资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 指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3月
《发行预案》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437号《审计报
《审计报告》 指 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484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616号《审计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适用意见》 指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
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三)2025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31196115
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 205 弄 6 号 5 层 513 室
法定代表人 钱鹏鹤
注册资本 26165.7654 万元
实收资本 26165.7654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通信技术、电子科技、仪器仪表、计算机硬件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
器件、通讯设备的销售;电子配件组装和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0 月 25 日至永久存续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监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