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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9 18:36:09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 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
应不少于二人,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
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
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
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
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
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 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
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召开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豁免遵守前款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
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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