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公牛集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9 18:06:10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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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6
第三节 本次调整的结论性意见 ...... 7
第四节 结尾...... 8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仁盈律非诉字第 009-03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己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公示期
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8 股。
(五)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六)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完成注销。
(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48.95 元/股回购注销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780 股。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5 股。
(九)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同日,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05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十)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完成注销。
(十一)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4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0 股。
(十三)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同日,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27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
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4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0 股。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调整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n)=(31.62-2.40)/(1+0.40)=20.87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Q=Q0×(1+n)=93,486×(1+0.40)=130,882 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价格由 31.62 元/股调整为 20.87 元/股,回购
数量由 93,486 股调整为 130,882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调整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孙军律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