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5:56:02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 号)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翔股份”)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8.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 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 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等费用合计 13,489,284.9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86,510,715.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划至指定
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1]3-81 号《验证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 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增加实施主体 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华翔转债”2025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以下事项:
(1)将可转债募投项目“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投资总额由 56,437.53 万元增加至 78,511.92 万元。其中,以自有资金增加投资20,574.39 万元,将“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中的募集资金1,500.00 万元调整至“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另使用自有资金补足 1,500.00 万元资金缺口。本次调整后,“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和“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仍为 57,651.07 万元;
(2)将可转债募投项目“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和“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华翔圣德曼(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圣德曼(上海)”)和华翔圣德曼(山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汽车科技公司”);
(3)使用募集资金向华翔圣德曼(上海)实缴出资,其中,使用“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募集资金 7,000.00 万元,使用“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 1,000.00 万元,以上资金将全部用于相关募投项目建设和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针对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安排华翔圣德曼(上海)和华翔汽车科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华翔圣德曼(上海)和华翔汽车科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华翔股份、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对应募投项目 月 19 日存储
金额(元)
华 翔 圣 德 曼 中信银行股 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
(上海)汽车 份有限公司 8115501012100689364 链延伸项目、铸造产线智能 0.00
系统有限公司 临汾分行 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华 翔 圣 德 曼 中信银行股 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
(山西)汽车 份有限公司 8115501011400689361 链延伸项目 0.00
科技有限公司 临汾分行
华 翔 圣 德 曼 中信银行股 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
(山西)汽车 份有限公司 8115501011400689372 能力提升项目 0.00
科技有限公司 临汾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翔股份、华翔圣德曼(上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
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为:
甲方 1: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华翔圣德曼(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2 为甲方 1 控股子公司,甲方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
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新增甲方 2为实施主体,甲方 1 与甲方 2以下合称甲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5501012100689364,截至 2025 年 5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用于甲方“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
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翔、李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知晓甲方存在上述行为之日起两日内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华翔股份、华翔汽车科技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协议一:
甲方 1: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华翔圣德曼(山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2 为甲方 1 控股孙公司,甲方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新增甲方 2 为实施主体,甲方 1 与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5501011400689361,截至 2025 年 5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